【教你怎樣監視對方的微信聊天記錄】-遠程讀取微信聊天記錄

教你怎樣監視對方的微信聊天記錄(遠程讀取微信聊天記錄)如果微信內容涉及刑事案件,特別是重要的刑事案件偵查線索,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對這個手機號碼采取技術偵查手段。這種手段可以跟蹤你的手機位置(關機也沒用,一樣可以跟蹤),可以監聽你的通話,截取你的微信。在開始技術調查手段之前的一定時間內,你的通話和微信的內容(無論收發)都保存在為了提供通信服務公司的電腦上。

[法律依據]

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,都是證據。證據包括

(一)物證;

(二)證明書;

(三)證人證詞;

(四)受害者的陳述;

(五)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

(六)鑒定意見;

(7)調查、檢查、識別、調查實驗等記錄

(8)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。

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。

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作為訴訟證據使用,但前提是必須滿足訴訟證據的三性。

微信作為證據要求法院認可和支持,必須完成以下證據

(1)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是當事人雙方。

(二)保證獲得微信聊天記錄的方法合法性。

(3)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微信證據,保證微信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聯性,形成完整的證據鏈。

[法律依據]

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》第94條規定,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具有以下情況之一,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

(1)經審核無法確定真假的。

(2)製作、取得的時間、地點、方式等存在疑問,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合理說明。

法院可以要求騰訊調取你的微信聊天記錄麽。

法院可以要求騰訊調取微信聊天記錄。

年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,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視頻資料,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、電子資料交換、在線聊天記錄、博客、微博、手機郵件、電子簽名、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媒體中的信息。

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媒體工具,整合了電子郵件、網絡聊天、博客、QQ聊天工具、網絡購物、網絡支付平台等功能。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,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,由於使用的普及性,現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。

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,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:

一是微信使用者是當事人雙方。因為微信不是實名製,不能證明微信使用者是當事人,微信的證據在法律上與事件無關。

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。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,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,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,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。

由於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,部分公證、鑒定存在瑕疵缺漏,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。因此,建立專業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,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當前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。

本文到此結束,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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